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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栏填写为“负数”申报的后续报道
摘要:
“未开票收入”想说爱你不容易!一文中对未开具发票进行了介绍,没有这类业务的也可以了解一下,在未来如果遇到也可以心中有数,少走弯路。这也是写下这篇文章的目的,把每次心得分享给大家,让更多人的纳税人少跑路。“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数,已经被列为申报比对异常情况,
“未开票收入”想说爱你不容易!一文中对未开具发票进行了介绍,没有这类业务的也可以了解一下,在未来如果遇到也可以心中有数,少走弯路。这也是写下这篇文章的目的,把每次心得分享给大家,让更多人的纳税人少跑路。“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数,已经被列为申报比对异常情况,
“未开票收入”想说爱你不容易!一文中对未开具发票进行了介绍,没有这类业务的也可以了解一下,在未来如果遇到也可以心中有数,少走弯路。这也是写下这篇文章的目的,把每次心得分享给大家,让更多人的纳税人少跑路。
“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数,已经被列为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网上申报是无法通过的,只有准备资料去纳税大厅申报。这点从需要填写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就可以看出来。
转办单很清楚的列出了异常原因,“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栏第5、6列为负数。
当然我们从这个表中还可以获取一些信息,那就是一窗式比对的主要异常点,发票数据和认证数据的比对。发票数据当然是和开票系统的抄报数据比对,认证数据当然是和你勾选系统以及其他抵扣数据比对。
那么大厅申报纠结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a、比对异常转办单(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打印盖章
c、未开票收入明细清单(此清单自己制作,体现出未开票申报的来龙去脉,需盖章)
d、金税盘
流程就是,资料准备好之后先到专门的管理员处审核,这个根据各地情况,有些地方是到专管员处签字。签字后在大厅窗口申报。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我仔细说说。
1、比对异常转办单是在大厅领取,需要盖章,如果能带公章出去办事的当然最方便,如果不行的只有领回来盖章再去一趟。
2、增值税申报表最好在自己的网络申报系统填写好,然后审核一下,排除除了负数以外的其他问题之后再打印出来盖章拿去大厅,因为大厅工作人员会给你手工再录入,如果他审核出现问题,还是需要你改的,你先自己审核一下避免在现场审核出问题后短时间又查不出原因,导致多跑路。比如今天我就出现了这种问题。
还好,我把计算器,所有的资料都带着的,一会就核对出来了。不然又的回来算。
3、未开票收入这个是自己做的,税务没有格式。这个东西的目的就是税务局要复核一下你前期没个申报期申报的未开票收入是多少,本期申报的负数有没有超标,所以你一定要按照申报表填写,因为他们检查也是每个月一个个检查。而且这个单子税务局签字后你得留着,下次还要用,算一个累计核对资料吧。
4、税务管理老师审核完之后,会给你签字,包括转办单和明细表
5、申报完之后,扣款后一定把税票打出来。
回来查看申报系统,已经变成已经申报。申报方式是上门申报。
体会:未开票收入管理比较严格,审核也严格,目的就是防止人为调节平衡月度甚至跨年的增值税,所以在做未开票申报的时候一定要同时做好备查账,一方面是大厅申报时候审核,一方面是方便自己核对申报表数据。
相关话题——小规模纳税人的「未开票收入」如何填写申报表?
【宁波国税】可以:未开具发票栏可以负数吗?(2016.1.7)
第三只眼:
专家的“诱导”宣传,税务征管中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基层处理,迷惑了征管实施与政策的依据,以此我们得出了所谓2018年3月新规的大家担心的事儿。其实这个事由是这样的: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提出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这就被理解为,当期应税收入一定要在当期开具发票的判断,但我们无论是条例,还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却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同时就发生了,这是税务端的变通有利认定。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依照纳税义务发生,我们计缴税了,发票没有开具,因为对方不给钱,我还给他送进项啊,这是商业问题,说好的税收为经济服务,而不是限制经济发展吧。次月补开具了发票,我只能不重复报税。
-如果当月未开具发票足够冲,未开具发票栏是正数,这个是不是还是冲了呢?
-如果当月结果是未开具发票栏出现负数,那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没有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按规定开具发票呗,最多按发票管理办法罚我们一下吧。
再进一步看,所谓2018年3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提到:
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这是什么意思,这是比对,这不是进行政策规定,比对规则对于小于或等于当期申报额,这儿可并没有写“必须”,“不应”,而是说小于或等于是正常的,多于,那你们通知纳税人来解释吧。这是才正道处理之策。照小编的理解,这个事儿就算2018月3月1日实施了,但并没有根本性的认为这个比对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对于未开具发票的处理。
有的地方可能在未开具发票中限制了不得填负数的系统操作,但是不代表就不能填,找人吧。之前江苏国税对于“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有提到:
纳税人前期已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专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用发票并抄报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等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当场处理。
其实分期收款就是分期开具发票,是会计与税收收入的问题,这说明什么,有问题确认解锁吧。加个征管确定问题吧。
对于负数,还有好多情形啊,不仅是这样,可能税务机关担心的是:
-纳税人故意调剂收入,瞎填
-本来有红字的处理,但却未开具就填负数(开具过专用发票的,必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才能冲减等)
但是对于纳税人却还有其他一些情形:
-比如视同销售,不视同了,是不是要找个地填
-价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是不是也有这个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问题不是在政策身上,难在我们就是以票控税,在征管沟通中,就是人的沟通,系统的操作。不然真的出现产生纳税义务要计税,开具发票再缴税,计缴二次税,这才是符合规定的吗?
甚至有的税务机关的同志建议给企业,当月先要全开具出来,次月再红冲处理,这不是更有点扯吗,但是不可否认,有的地方就是这样“严格”要求的,严重阻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讲,建议我们的企业家多向总理反映一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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