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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一次性领取的生育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女职工休产假,单位不发放工资,但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达到规定的期限,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为女职工产假提供经济支撑;如果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般来说,通过生育保险审核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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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单位不发放工资,但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达到规定的期限,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为女职工产假提供经济支撑;如果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般来说,通过生育保险审核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发放,数额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于是有不少女职工心存困惑,领取的生育保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呢?
女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而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当然了,关于生育保险津贴的额度,各地有相应的法规政策,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不同的保险险种,是否需要纳税,由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女职工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法规政策。
单位男职工取得生育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9-09-11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男职工取得生育津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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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3月7日开始执行。
广西案例——
南宁市某单位男职工因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配偶怀孕并生产,该男职工按规定取得了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规定标准50%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纳税人咨询12366该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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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查询了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财税[2008]8号文中只针对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未包含男职工依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鉴于上述情况,我中心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进行请示, 得到答复如下:“凡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享受的由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男职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生育医药费用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3年4月,广西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另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同样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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