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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首例否定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 源泉扣缴税款3300多万元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近年,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大力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质效,有力促进了非居民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2016年,全市累计入库非居民税收900.72万元,同比增加644.5万元,增幅高达251.54%。2017年1季度,该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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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大力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质效,有力促进了非居民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2016年,全市累计入库非居民税收900.72万元,同比增加644.5万元,增幅高达251.54%。2017年1季度,该市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通过源泉扣缴方式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3377.5万元,成为巴彦淖尔市有史以来单笔入库税款金额更大的非居民税收收入。
? ?2017年2月,巴彦淖尔市国税局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风险核查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召开股东会,拟向其母公司巴巴多斯C公司一次性分红3.3775亿元人民币,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享受按5%的协定税率代扣代缴C公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因境内B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且单次分配股息金额巨大,如未及时申报税款将造成潜在的非居民税收风险,该案引起市局高度重视。根据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应对流程,市局与旗县局两级联动,共同应对,对此案进行了历时一个月的详细分析及调查取证。通过实地了解B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决议、约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方式发现,巴巴多斯居民企业C公司在境内B公司持股比例高达96.5%,C公司又由加拿大D公司全资控股,而D公司的更大股东为境内A公司,持股比例达42%。同时,该局检查组人员通过商务局获取了B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所处行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在综合分析上述信息后初步判定,C公司仅为A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导管公司,无实质性经营活动,A、B公司均属于境内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均直接受境内A公司的管理及控制,C公司并未行使其作为母公司真正的监督管理权。
得出上述初步结论后,检查组人员与企业进行了认真的沟通,并详细向扣缴义务人B公司讲解了《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内容,并向企业进行了详细阐述及解释:一、C公司虽然持有B公司高达96.5%的股份,但并未对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未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能;二是C公司没有承担B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功能风险失衡;三是C公司位于巴巴多斯,巴巴多斯居民企业对股息征税享受5%的协定税率,存在潜在的税收目的。综上所述,C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要件,加之C公司无法提供巴巴多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备案资料,最终该公司同意放弃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 最终,B公司在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后的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10%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C公司企业所得税3377.5万元。该笔税款的成功入库,既有效控管了跨境税源,提高了非居民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又杜绝了非居民税款的流失,有力维护了税收权益,同时也为今后国际税收的征收管理积攒了宝贵经验。
爱税网点评:
按照税法规定,“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主体,一般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本案中,该企业分红的境外母公司C但并未对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未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能;也未承担B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符合税收协定中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界定,不能认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税收协定的优惠无法适用。该公司境外投资方不符合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最终补缴税款3377.5万元。
根据税总发〔2015〕128号)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3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30%。所以非居民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务必做好“税收居民身份证”的开具并满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同时严格按60号公告的规定在扣缴申报时报送报告表和相关资料。企业在对涉税处理存在疑惑时,应该积极寻求外部税务专家的帮助,减少自身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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