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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福利费的财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规定比较,进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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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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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规定比较,进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下列问题: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确定以及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的情况如何处理。但由于影响福利费的规定有《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定。
n? 工资薪金的确定
准确的计算工资薪金总额是确定纳税期内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关键。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我们了解,关于工资薪金,应会区分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进而区分高管与普通员工来评价合理性支出的标准。如以当地平均职工工资的倍数来确定。
由于内资企业大多原来适用计税工资办法,执行新税法之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将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n? 职工福利费范围确定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之前依据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此有过相关的约定的使用范围,实务当中也存在着模糊的现象存在。而且还存在补充医疗、养老等从应付福利费过渡使用而实际又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据了解,将有新的税收文件对此进行规范。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符合上述福利费范围未列入福利费科目的其他支出的合计数。
n? 以前年度福利费结余处理方式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结余额[1]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 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果会计账面已经列入费用科目要进行纳税调增。
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但冲抵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不用做纳税调整。
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且冲抵后余额仍大于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仅就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即可。
即若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福利费有余额,那么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尚未使用完的福利费余额,如果尚有余额,则留到下年继续冲减;如果不足冲抵,则不足部分与工资薪金总额的14%比较,进行调整。
但在此必须进行关注的是,所谓的应付福利费余额是税法上的余额,而不是会计上的余额。我们的理解是,如果之前已作过纳税调整的部分,应不包含在内。不然会造成重复纳税的问题。
n? 不同财务制度下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方式思考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实施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且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因此,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整此部分用掉的福利费余额,这对于本年度福利费实际支出较大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效果。
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执行日后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即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如果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冲减管理费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作纳税调减,对于这些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1] 按税法计算的结余额。即按原计税工资*14%-已支付的福利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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